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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称,其与董某于2013年生育男孩董甲,于2014年生育女孩董乙,2016年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董某长期对其与孩子实施家庭暴力,致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故要求离婚和损害赔偿金100000元,并称经济困难,只抚育女儿董乙,长子董甲归董某抚养。董某则辩称,酒后打过刘某,但不存在家庭暴力,不同意给付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提供的家庭摄像设备记载的录像视频及照片,可以证实被告董某多次对刘某及两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应当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董某对其实施家暴,给其造成身心伤害,应当作出损害赔偿。董某亦对其二子女实施家暴,若孩子判归其抚养,孩子的身心健康将会受到伤害。刘某的要求不合法律规定。遂判决:一、准许刘某与董某离婚;二、董某给付刘某离婚损害赔偿金10000元;三、两子女董甲、董乙均归刘某抚养,董某给付二子女抚育费每人每月8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夫妻一方以家暴为理由起诉离婚,应当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应准许离婚。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本案董某对刘某多次实施家暴,给刘某造成了身体伤害和精神痛苦,应当对刘某作出赔偿,综合考虑到家暴程度和损害后果与董某的经济状况,法院酌情判决董某赔偿10000元较为适当。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主要以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生活习惯为判别准则。倘若施暴者打孩子,那孩子无异要跟另一方。8岁以上的孩子应当征求孩子的意见,2岁因尚在哺乳期,原则上归母亲抚养,除非母亲不愿意。2岁到8岁之间便是以哪一方更利于孩子成长为标准的。本案刘某虽然不同意抚育长子董甲,但为了孩子不受到其父董某的继续伤害,能够健康快乐成长,法院判决归其抚养,符合《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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