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十六届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分别对《西安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和《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工委通过多种方式征求了各个方面的意见建议。根据会委员审议意见和征集到的意见,法工委会同相关单位对两部法规进行了集中修改,形成了《西安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和《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市民可于2021年6月8日前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西安市会法工委。
市民可关注“西安”微信公众号刊登的有关征集意见消息或者在西安网站(网址:)自行下载两部法规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减少和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 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场所负责、公众参与、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 市、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教育、人社、民政、商务、市场监管、公安、文旅、、交通、文物、宗教、体育、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控制吸烟工作。
第五条【经费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控制吸烟的监测及评估、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一)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儿童公园、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第十条【控烟责任主体】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控制吸烟场所的责任人应当对场所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管理,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控制吸烟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控制吸烟工作,在场所出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投诉电话;
(三)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固定相关证据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控烟场所吸烟管理】 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进行控制吸烟管理。
第十三条【经营者权益保护】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其离开该场所的,不得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支付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是未付费的,不得拒绝付费。
第十四条【吸烟者的义务】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不得在排队等候的队伍中、人群密集区域吸烟,不得乱弹烟灰、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公众的权利】 在禁止吸烟区域,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控制吸烟义务。
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控制吸烟义务的,任何人均有权投诉、举报。
禁止吸烟标识应当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举报投诉的电话号码等内容。禁止吸烟标识的制作标准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各类公务活动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组织的公共活动中,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
第十八条【烟草电子烟销售规定】 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的明显标识。
禁止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以校门出入口50米为半径的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本条例实施前,上述区域内已经发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不得延续。
第二十条【烟草广告管理】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电子烟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电子烟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电子烟的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二十二条【宣传教育】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促进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的社会风尚,积极营造无烟环境。
第二十三条【卫健部门宣传教育责任】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制定控制吸烟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二十四条【教育部门宣传教育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烟草危害和控制吸烟相关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文明健康意识。
第二十五条【人民团体宣传教育责任】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媒体宣传教育责任】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主动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开展控制吸烟公益宣传活动,发布控制吸烟公益广告。
第二十八条【控烟宣传周】 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所在星期为本市控制吸烟宣传周,集中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宣传活动。
第二十九条【联席会议制度】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控制吸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控制吸烟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控制吸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一)教育、人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学前教育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图书馆、美术馆、艺术馆、文化馆及娱乐场所、影院、剧院、A级旅游景点的控制吸烟工作;
(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款第一项至第九项以外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场、铁路及其相关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部门职责】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分属两个以上部门监督管理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根据控制吸烟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对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职责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控烟监测】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禁止吸烟场所的控制吸烟情况进行检测或技术监测。
第三十四条【控制吸烟职责监督】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部门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场所进行检查、抽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控制吸烟职责。
第三十五条【巡查及投诉处理制度】 负有控制吸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控制吸烟巡查及投诉处理等制度,及时处理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志愿者服务】 负有控制吸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及个人担任控制吸烟监督员,对控制吸烟情况进行监督。有关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配合。发现问题的,可以向负有控制吸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投诉举报】 “12345”市民服务热线统一受理控制吸烟的咨询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八条【违反吸烟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负有控制吸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对吸烟者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一)控制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控烟义务的,由相关部门对经营者、管理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吸烟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条【违反规定销售烟草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未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的明显标识,或者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和电子烟的,由市场监管、烟草专卖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扰乱公共秩序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扰乱正常的经营、工作秩序,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执法委托】 负有控制吸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援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开发区管委会职责】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比照区县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且四周封闭总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所有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电梯轿厢等。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促进停车场规划、建设,维护停车秩序,引导绿色出行,改善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停车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停车原则】 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科学规划、高效利用的原则,逐步形成以建筑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格局。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的领导,保障资金投入,将机动车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立停车管理协调机制,解决机动车停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机动车停车工作,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停车场规划、建设、设置、使用及停车秩序治理。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主管部门,统筹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停车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负责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和车行道机动车停车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智能化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智慧交通城市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整合停车数据信息,实行实时动态管理,有序推进停车服务和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
第七条【倡导绿色出行】 倡导、宣传合理用车和绿色出行理念。鼓励市民在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及其他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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